第一、共产党员每月向党支部缴纳一次党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缴纳或不能按月缴纳时,经支委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代缴或预交、补交。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缴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二、党员缴纳党费的数额:有固定工资收入的,按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部分为计算基数,按以下比例缴纳:400元(含)以下者缴工资额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者缴工资额的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者缴工资额的1.5%;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者缴工资额的2%;1500元以上(税后)缴工资额的3%。农牧民党员每月按2角的标准缴纳党费。
第三、党员自愿多交者不限,生活确有困难的党员,本人提出申请,经支委会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
第四、党支部要建立党费收缴记录簿,帐款分离,专人管理,每季度通过乡党委缴纳一次党费,也可直接到县委组织部缴纳。
第五、党支部每季度通过公开栏向党员公开党费收缴情况,接受每位党员的监督及党员之间互相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