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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徽在青春岁月里闪光
作者:杜志刚    文章来源:365滚球盘    点击数:970    更新时间:2014-9-24         ★★★
     丛翔宇 ,男,33岁,1981年11月出生,2007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兴城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副科长。他曾荣获兴城市人民检察院先进个人、葫芦岛检察系统先进个人等称号;2011年,荣获政法系统办案和服务质量竞赛活动标兵荣誉称号;2013年,荣获优秀公务员荣誉称号。
   坚守公平正义 办案不枉不纵
   2014年4月10日,记者采访了丛翔宇。由于事先没有联系,第一次采访扑了个空,丛翔宇正在绥中办案。看来,他真够忙的。
   我们约了下午两点见面。下午两点,记者在兴城市人民检察院小会议室见到了这位“80后”人民检察官。丛翔宇很健谈,这大概是一位检察官的本能,我们就从他的工作谈起。 (下转第11版)
   “你每天都这么忙吗?”记者问。
   “每天都很忙。兴城市检察系统40%的案件都是我经手主办的,除参办的案件外,我每年至少要主办100个案件。从2012年年末开始,自侦部分的案件完全由我一人主办,每天都忙得脚打后脑勺。”
   采访中,丛翔宇告诉记者,工作中他始终把维护稳定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看待,积极与公安、法院等部门密切配合,坚持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近年来,他共办理各类刑事案件382件,审查犯罪嫌疑人562人,追诉漏罪8起,提出抗诉案件9起,无一错案。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及时的将案件提起公诉,将犯罪嫌疑人交付审判,做到了不枉不纵。
   2013年,兴城市公安局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张某趁被害人在与他人玩牌的时候,在背后用锤子砸向被害人李某的头部,造成被害人头破血流,后因在场其他人的阻拦而未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审查全案证据后,作为承办人,丛翔宇认为,通过犯罪嫌疑人使用的作案工具以及他所击打被害人的部位,应认定犯罪嫌疑人具有杀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是因被及时制止而未发生悲剧,按照事实和法律规定应将该案定性为故意杀人罪。通过与犯罪嫌疑人的接触,丛翔宇发现张某是一个非常朴实的农民,为人诚恳,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对被害人为何有如此的仇恨,张某却一直不愿提及。这次接触,让丛翔宇对案件发生的缘由产生了兴趣。之后,丛翔宇对张某所在村的村民进行了走访,通过走访发现,张某是一个为人本分、老实的农村人,那么他为什么会做出如此过激的行为呢?带着这样的疑问,丛翔宇再次与张某接触。这次的接触,丛翔宇没有把他当成一个嫌疑人,而是当成一个老大哥谈谈心,张某感受到了丛翔宇的诚意,放下了戒心,详细地向丛翔宇讲述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很多年前,被害人李某曾经多次骚扰过张某的妻子。张某为了避开李某,便和妻子搬离已经居住了几十年的房子,来到城里居住,一走就是10年。后来,因动迁的原因,无奈又回到村里。本以为10年过去了,一切都应该平静了,但事与愿违,李某得知他们搬回来的消息后,又继续骚扰张某的妻子,这才诱发了案件的发生。丛翔宇经过再次向村民核实,也证实了张某所述事实的真实性。他觉得张某的遭遇确实值得同情,但张某毕竟触犯了法律,最后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对张某提起公诉。在开庭时,丛翔宇将案件发生的过程向法庭做出了具体说明,并阐明了自己对犯罪嫌疑人应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这一建议最终被法院采纳。面对这样的案件寻找法与情的最佳平衡点。在谈到这个案例时,丛翔宇不无感慨地说:“法律是无情的,法律又是有情的。说法律无情,就是要求我们所有的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的时候,不容许融入个人的私情。但法律是建立在人性基础之上的,抛开人性,法律就没有任何意义。法律有情,就是要保护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内的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是老百姓维护合法权益最后的希望,如果司法都不公正了,那么,老百姓就会对社会、对政府失去希望。在工作中,我时刻提醒自己:办案是智者之间的较量,也是勇者之间的对话,要办就办成铁案。”丛翔宇说。为了办好一件案子,他不知跑了多少路,流了多少汗,吃了多少苦。在他的时间表里,八小时工作制的界限早已模糊,能好好休上一个节假日已成为奢侈的想法。记不清有多少个节假日,是办公室里的一盏孤灯、一摞摞卷宗陪他度过。用他自己的话说“案子拿不下来,梦里还在想对策。”检察工作难干,但无论多苦多累,他没有半点怨言,总是保持着火一般的热情,以坚强的毅力和无私奉献的精神,践行着自己的入党誓言和人民检察官的真谛。
  维护国家利益 捍卫法律尊严
   2012年以来,受检察院党组的指派,丛翔宇成为兴城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案件审查起诉的专职办案人员。由于职务案件本身的特殊性,尤其是涉案犯罪嫌疑人一般都是身居要职,无形当中给审查起诉工作带来难度,但他都能够站在人民的立场,维护法律的尊严,为社会拔掉毒瘤。
   2013年3月份,犯罪嫌疑人郭某在担任葫芦岛市某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员期间,未要求畜主李某、张某、于某、孟某等人提供“强制免疫证”,不对申报检疫的家畜进行现场检疫及“瘦肉精”检测,在未查看应检家畜是否佩戴“免疫耳标”情况下,随意编写耳标号,先后七次为畜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导致未经现场检疫的十余头牛经葫芦岛市清真定点屠宰场屠宰后流入市场。后经辽宁省兽药饲料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检测,送检的牛尿液中含有盐酸克伦特罗违禁药品。2011年7月至12月间,犯罪嫌疑人王某利用其在某市财政局负责对购买家电下乡商品予以财政补贴的农民身份信息进行审核的职务便利,分别接受他人的请托,将三人提供的虚假农民身份信息未认真审核即予以确认,致使三人以此骗取国家财政补贴人民币数十万元。王某从中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79249元。同时对行贿人员的行贿行为及诈骗国家补贴的相关人员依法公诉。2011年11月至12月间,兴城市政府为渤海船舶职业学院校区建设征占四家屯街道周家村土地,兴城市农村经济发展局果树总站具体负责果树核定及数据上报等工作。2012年4月11日犯罪嫌疑人马某明知李某等人没有果树,且周某果树系新移植且不在核量范围之内,仍将编造的果树核量虚假数据予以确认并上报政府相关部门,使得上述没有果树及不符合果树补偿条件的人员得到果树补偿款共计人民币323800元,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在处理这些案件的过程中,丛翔宇本着对国家、对人民严肃负责的态度,严格依法办事,绝不纵容姑息。说情的,送礼的,都被丛翔宇严词拒绝。丛翔宇说:“我是人民的检察官,我的头上顶着国徽,心里就要装着人民,把好每一道法律关口是我的责任,谁违反法律,就是和我过不去。”
  及时做好回访 促进社会和谐
   丛翔宇在重视法律效果的同时,也非常注重社会效果,例如邻里之间的伤害案件,他觉得不能因被公诉而加深矛盾,所以丛翔宇在案前积极调解,案后主动回访。
   采访中,丛翔宇向记者讲述这样一件事:2011年,发生在沙后所镇的一起伤害案件,涉案的双方是亲戚。法院经过审理、宣判、理赔等环节后已经结案,但丛翔宇还是觉得虽然案子结了,但如果就此不管,两家的仇从此也就结下了。为了消除社会安全隐患,丛翔宇利用工作之余,多次驱车到沙后所找双方谈话,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最后,终于使两家重归于好。丛翔宇常说:“结案不是目的,握手言和才是我最想看到的。”另外,对于涉案上访人员,丛翔宇都能耐心接待和解答,在办理案件的同时也普及了法律知识,提高了检察机关在广大人民群众心中的威信,使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得到了更好的统一。
   2013年,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对涉案未成年人的诉讼保护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为此,兴城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决定任命丛翔宇为组长,带领两名同志成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组”。在他的带领下,全组人员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依法少捕、慎诉、少监禁。例如在讯问时采用更加贴近未成年人心理特征的语言、语气进行讯问,按照法律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接受讯问时应有法定代理人在场,丛翔宇充分利用血缘之情感化嫌疑人,使机械的法律条文变得鲜活,所收获的远远超过了刑罚的效果。
  加强法制教育 预防重于处罚
   丛翔宇为了让检察工作能够更好的服务于人民,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积极联系团市委,以“模拟审判庭”的形式开展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教育活动,并于2013年9月和2014年3月深入学校以案说法,分别为兴城市第二高级中学和兴城市红崖子中学全体师生及家长开设法制课堂。经兴城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推荐,于2014年3月光荣的被聘为兴城市妇联“法律知识进基层”宣讲活动义务法律宣讲员。
   作为党员,作为检察官,丛翔宇认识到应不断加强自己的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为打造“创业兴城、宜居兴城、文化兴城、活力兴城”贡献出更大的力量。
   2011年,犯罪嫌疑人王某因故辍学,整日游走于网吧与游戏厅之间,也因此认识了刚刚刑满释放的李某,因二人没有经济来源,很快手中的钱花完了,李某将自己之前的盗窃经验传于王某,巨大的诱惑让王某伸出了罪恶的双手,不劳而获的欲望让王某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疯狂的实施盗窃二十余起。事情败露后,王某等人因涉嫌盗窃罪被依法提起公诉。开庭之日,王某的家人突然提出王某是超生儿,实际出生日期与现在户口上的出生日期不一致,当初是为了迁户口改大了两岁,王某按照现在户口信息为17岁。如果改大了两岁这个事情属实,那么按照法律就不能构成犯罪。此时,法律条文一次又一次的在丛翔宇的脑海中闪过,这个信息很重要,这是罪与非罪的问题,为了公平和正义,为了法律的尊严和最基本的人权,丛翔宇及时向法庭提出申请延期审理,并得到法庭的准许。因王某当时是由接生婆到其家中接生,没有相关的出生证明。在这种情况下,想证明其真实的年龄在取证上有很大难度。丛翔宇联系公安机关找到接生婆,并与王某母亲当时居住地点的邻居进行取证,同时对王某进行骨龄鉴定。通过鉴定,王某的年龄确实与实际户口年龄相差两岁。最后王某获无罪判决。王某的家长非常感谢检察机关,王某本人也真心悔过。但好景不长,王某被释放后还是经常不回家,成为社会闲散人员。2012年,王某因手中没有钱而抢夺他人手机,再次被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这次检察机关以抢夺罪依法对其提起公诉,在庭审时,他的母亲泣不成声,她的一句“我就当没你这个儿子”惊呆了法庭上所有人员。因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一般情况下丛翔宇都是建议法庭从轻处理或处以缓刑,但是为了更好地教育王某,对王某在发表量刑意见时,丛翔宇建议法庭在法定幅度的最高刑期依法判处同时,不能适用缓刑,王某的母亲也赞同丛翔宇的建议。“面对这样的事情,我第一次感觉到一个母亲心碎的悲痛,也让我感到法律并不是万能的。”回顾这一案例时,丛翔宇若有所思地说。
   2013年,犯罪嫌疑人王某因与李某发生矛盾,遂找到正在绥中某高中上学的亲戚郭某来帮助他殴打李某,郭某又找到他的两名同学,后四人在一酒店门前用镐把、啤酒瓶将李某身体多处打成轻伤。经过对案件的审查,丛翔宇发现郭某及他的两名同学均属未成年人且为在校读书的学生。为了进一步了解情况,办案人员驱车几十公里奔赴学校,同时为了避免给他们造成不必要的影响,丛翔宇采取保密的方式仅与其班主任进行沟通,并告知班主任应进行保密。通过和班主任沟通发现,三名嫌疑人平时的表现很好,而且是班级干部,这次的事件也是碍于面子才去的。之后,丛翔宇又走访三名嫌疑人的家庭做进一步的了解,最后综合分析三名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不深、属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检察院对李某等三人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对王某依法做出起诉的决定,事后三名嫌疑人的家长纷纷表示感谢。闲暇之余丛翔宇静静的想这个案件的时候很期待自己的决定能够促使他们更好的把握未来,考上一个理想的大学。讲到这个案件,我们的话题又回到丛翔宇在兴城二高中和红崖子中学开设法制课堂的事,他说:“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关系到每个家庭的幸福,更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用法律惩治犯罪,不如通过法制教育预防犯罪,让青少年从小就懂法、守法,是我们每一位司法工作者不可推卸的责任。我的法制课堂不仅要开下去,而且要在全市范围内铺开,达到遍地飞花的效果。”民事行政检察科是检察机关的窗口,民事行政检察科的形象就代表了检察机关的形象。为此,工作中丛翔宇始终用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执法和办案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
   身为民事行政检察科副科长,要求检察人员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检察人员不做的自己首先不做,自觉遵守检察院各项规章制度和检察机关办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严格执法,秉公办案,廉洁从检。多年来,他自己和所在的科室用实际行动和优秀的业绩树立了人民检察院的良好形象,赢得社会各界的一致认可。
   花开顶枝分外红。在多年的检察工作中,丛翔宇始终坚持在平凡的岗位上默默奉献、辛勤耕耘。他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诠释着一名基层检察官的为民情怀和正义力量,让警徽在青春的岁月里闪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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