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冬梅 金宝亮 日期:2012年2月23日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发展党员工作,切实保证发展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党员队伍的纯洁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2月22日,兴城市委组织部结合工作实际,出台了《兴城市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办法分总则、责任人及责任、责任追究的内容、责任追究处理、附则等共五章二十三条。办法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各级党组织及相关责任人的职责和发展党员工作的各个程序、各个环节应注意的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将对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未能坚持党员标准,违反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弄虚作假、瞒报失察或利用职权干扰发展党员工作的相关党组织及责任人给予责任追究。该项办法的出台,较好地明确了全市发展党员工作中各党委、党支部(总支)及相关责任人的具体工作职责和注意事项,有利于各基层党组织坚持党员标准,严格履行程序,切实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为保证该项制度能落到实处,兴城市还将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列入各基层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这部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