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基本要求。1、必须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充分体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2、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3、必须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班子的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4、提交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并按照党委工作规则中规定的权限议事和决策,不得越权做出决策。
第二、议事范围。根据党委工作规则和地方组织法等有关规定,应由集体议事和决策的重大问题是:1、本单位全局性、政策性问题。2、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与调整等问题。3、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的录用、推荐、任免、调整、奖惩、聘用等问题。4、行政工作中规模较大的投资、工程等项目,金额较大的财、物支配等问题。5、本单位重要工作制度和程序的制定与修改。6、其他重大问题。
第三、议事程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必须按下述程序进行:1、会前协调。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不得搞临时动议。议题应在相关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作会前协调,然后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决定提交会议。2、准备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办公室准备规范的会议材料。3、提前通知。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材料)一般提前两个工作日书面送达应到会人员,并履行签收手续。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应用电话或其他方式通知。4、充分讨论。会议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主持,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汇报议题内容,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领导班子成员都要发表意见,表明态度;主要负责人不要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须听取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5、逐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确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暂缓表决。表决一般采用记名形式(含口头和书面等形式),须将每位领导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在案,以示负责。干部、人事等敏感问题,应进行无记名表决。非领导班子成员不参加表决。6、做出决策。决策的形成分为两种:提交党组织会议讨论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表决;提交行政班子会议讨论的,由乡长最后做出决定。党组织领导班子,按表决意见形成会议决定,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领导班子成员半数的为通过;领导班子成员在两人以下的,要在充分沟通协商的基础上,由主要领导做出决策,并记录存档。
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问题,须有超过半数的领导班子成员到会,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到会。